越南计划9月中旬重启往返亚洲六个城市的国际商业航班
在一些法律领域,未来以大数据和算法作为依据,而不仅仅是基于传统经验来制定规则具有很大可能性
如果放弃了身边丰富的宝藏,不去深入把握和理解中国经验,那就实在太可惜了。在这种情况下,要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就不得不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
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如今在许多领域都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这些领域产生的大量新问题,已经没有可能直接搬用外国经验了,学者们必须自己进行思考、提供答案。换言之,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有可能多起来。还有,随着人口流动加快,人们居住的房屋在使用或收益方面更有意义,所有或处分可能变得不是那么重要。这对国家和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也呼唤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上的革新。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法治领域确实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解决。
比如,人们的收入与其所在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有关。再比如,我们今天听音乐,就不那么重视唱片或光盘了,看影视作品也同样。职业化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新京报:你多处都提到了职业化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平等、公开的庭辩能帮助克服审判中的腐败,但他们有时也受到争议。
两者有何差异? 季卫东:你提的问题依然非常重要。一个国家靠什么让老百姓听你的?全国一盘棋,井然有序的状况怎么形成?当然需要法律规则。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但现在更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拆东墙补西墙、临时抱佛脚的结果是基层治理出现失控的问题,甚至在酝酿法律秩序的危机。
在这里很吊诡的是,法官机械地适用法律会与社会现实脱节,但给他灵机应变的余地,可能又导致裁量权变大,甚至出现滥用自由心证的流弊。新京报:转变应该说在法律意识层面已完成了。
现代法治国家的原理,是以一元化的法律体系来支撑多元化的权力结构,使得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通过统一的法律规则而运转自如、协调相洽。新京报:法律的本身不完备,可以依靠司法来调节吗?怎样来理解你提到的制度不配套? 季卫东:法律本身有不完备的地方,在实际运行时不得不根据现实做调整,但调整又会造成法院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法官上下其手、助长司法腐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种影响实际上有点类似一事一立法,于是在舆论作用下法律就会产生出很多地方版本、个人版本。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碰到每个具体案件都来立法,那么法律体系就会缺乏连贯性、统一性,就审判标准不断进行讨价还价的状态显然是不经济的、缺乏效率的,也不一定能实现公正。
在此基础上,司法不仅要独立于其它机关的干预,也要独立于舆论——舆论所掌握的信息不是完整的,常常受情绪左右,如果根据舆论做司法判断很危险。当然,有些部分具有阶级利益和意识形态的侧面,但是要在社会中得到承认,必然要让人们都能理解、拥护,于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必然要有超越于阶级利益和意识形态的观念和沟通的话语。即使律师是为了个人利益,也不至于变得太坏,律师共同体和民众评价等对律师的信誉度、人文精神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不断提出来。新京报:许多当事人将希望寄予舆论的关注。
在法律的教育和考试中贯彻人文精神、职业道德,意味着,如果开放的、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和超然的人文精神和职业道德两方面都具备的话,律师的职业素质就会提高。其中最大的影响是,既然舆论可影响法律的适用,其实舆论本身也就变成了审判者和法律,社会最终就会滑向无法的状态。
在现实的司法运作中,舆论和司法是怎样的关系? 季卫东:司法的独立有前提,即司法本身具有正当性,或者说是享有充分的社会信任。从1999年的法院改革纲要以来,大多数举措都在强调司法效率和后果责任,但却忽略了辩论、推理和解释的环节。
从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取向上,我认为不妨提倡一种新型的司法群众路线,即在审判工作专业化的基础上,把司法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按钮从职能部门手里转交到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手里,通过公民个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积极动机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使法律规范落到实处。例如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公正、对抗性辩论、让律师发挥专业监督作用、让判决罗列法律推理的论证环节和反对意见等等。但在现实的司法生活中,的确有类似的思维影响着人们的思考,比如坏人、出轨的人、品性不好的人,是敌人,不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但如果制度配套条件不完备,比如法律制定没有经过充分的民主程序、专家论证,法律的内容与人民的正义感脱节或者缺乏严密性、连贯性,到适用之际就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双方都有支持者,都有他们的说法。两者之间具有本质的不同。
新京报:这些舆论应该怎样被对待? 季卫东:在中国传统的制度设计中,生法者,君也。季卫东:是的,现在有关当局往往习惯于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摆平一个事件,注重的只是具体的招数,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意愿,没有明确的理念,没有制度整体上的合理安排。
这样一来法律适用的动力就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民主问责也会以一种制度化来实现。再加上法官的素质如果不是很理想,就么审理和判断就会缺乏睿智、技巧和正义观,做出来的判决就可能非常轻率粗糙。
这时候,如果一概反对围绕个案审理的舆论,就会存在问题。由于基层失控,权力行使就会变得很难,或者握有权力的人也不愿作为,这样的状态一旦发展到某个临界点就会爆发出各种问题。
你是否有担忧? 季卫东:我们也知道目前法律界的情况,不能把律师过于理想化,律师和法官进行勾兑的暗盘交易也确实是存在的。我在八十年代初批判维辛斯基的文章中曾经提出过类似问题,尽管那时还没有现在这样的清晰认识。因为阶级司法必然导致对司法公正的另类理解,使得法律和正义的普遍性被否定,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也遭到削弱。我们的法律共识是什么? 季卫东: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协调所有人的行为,因此必须采用所有人都能接受、认同的尺度,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才起到协调作用。
然而,只要存在一个开放性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对客户的忠诚与对法律秩序的忠诚就会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平衡。在司法独立原则之下,本来有很多方式和方法来防止司法腐败的出现。
另外,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中强调人文精神和律师职业道德也很重要,还要鼓励律师的公益活动。当然了,我们所希望的民主问责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运用各种制度机制来进行的,而不是率性而为的。
而强调社会性、共同性,在理论上属于共识模型。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舆论 法律 。
第一是需要公正的程序,通过公开辩论,把所有的理由都摆出来,经过互相辩驳留下最有证明力、最有说服力的主张,这样做出来的判断失误就会比较少,即便出现了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当局者如果只是采取各种权宜之计和非正式的手段来保持稳定,最终会导致公信力的流失,会进一步引起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为了避免法律内容理解上的分歧,还强调由专职官吏负责解释,而禁止民间讼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第二是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既可使法律条文的使用按照严格的论证规则进行,同时也有了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斟酌调整的弹性空间。
把法律看成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时,侧重点在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差异和不对等性,必然导致阶级司法。官僚机构的运作需要法律规则。
所以在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就提倡司法群众路线,主要指司法工作要依靠群众,但也表现出群众的意见高于法律的偏向。但事情一过,常常也就过了。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程序公正和公开的法律推理,律师的不正行为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而竭力维护客户权利的职业伦理反倒会成为律师业人文主义精神的驱动装置。如果说这是要揭露某种制度中被隐蔽的阴暗面,那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要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模式,就会存在问题,也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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